官方:吕迪格被停赛6场,巴斯克斯被停赛2场,贝林红牌被撤销
皇家马德里俱乐部呈交了陈述材料及视频证据。在强调裁判报告具备法定效力的同时,俱乐部指出:依据所提供的视频画面……能够观察到5号球员与裁判组的距离超过15米。鉴于球员和裁判间的这一距离,根本无法得出他以攻击性姿态逼近裁判的结论。实际上,从画面中可以看到,他甚至都没有朝着裁判所在方向行进。
此外,该球员神态镇定、脚步稳健,行进过程中还主动与巴萨球员亲切致意。从图像呈现的情况来看,裁判报告里“队友必须将其拉住”的描述并不属实。
俱乐部同时附上一篇相关报道,且申请取消对皇家马德里5号球员贝林厄姆出示的红牌判罚。
第三条:
西班牙足球协会的纪律准则第27.3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对涉及体育纪律的违规行为进行评估时,裁判就比赛相关事实所作出的判断具有终局性,且被推定为真实,除非存在显而易见的事实错误。
这项规定彰显了西班牙体育纪律制度中裁判报告须具真实性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在西班牙体育法以及体育纪律法庭(其前身为西班牙体育纪律委员会)的判例里均已明晰确立。
第四条:
在对视频证据进行全面审视后,的确能够观察到:
赛事终了,皇马5号球员在球场上缓步行走。行进途中,他与一名巴萨球员相互致意,全程未有任何不自然之举。随后,他朝着裁判所在方位走去,行至球场中央时,队友在侧劝阻其靠近裁判,并引领他朝着场地中心方向移动,与球队官员以及其他球员展开交流。
从整体情形看,他确实朝着裁判的方向行进,不过并非是被人拉住,而是遭到队友的劝阻。在裁判向他出示红牌时,他与裁判之间的最近距离都超过了五米。
画面呈现的实际情况与裁判报告存在出入:球员并未接近裁判,也没有出现攻击性行为,且队友并未对其进行拉扯以制止任何攻击举动,然而裁判报告中未对这些情况作其他相关表述。
西班牙体育纪律机构向来秉持这样的观点:若试图推翻裁判报告中的记载事项,就必须拿出确凿证据,以充分证明报告中所描述的行为实际上并未发生。在此次案件中,这一标准已然得到满足。此外,纪律守则里也并未明确规定,仅仅靠近裁判就属于违规行为。
结论:
鉴于上述原因,决定接受皇家马德里俱乐部的申诉,取消比赛结束时对贝林厄姆出示的红牌以及与之对应的纪律处分。
请您补充一下关于吕迪格情况的具体内容,以便我按照要求对其进行改写。
裁判报告中关于罚下球员的部分记录如下:
皇家马德里俱乐部:比赛进行至第120 + 4分钟,22号球员吕迪格因自技术区投掷物品而被罚下。尽管物品未击中本人,但在主裁判出示红牌后,他需由多名工作人员合力拉住,展现出了极具攻击性的态度。
第二条:
皇家马德里俱乐部提交的陈述中提及,球员存在着自发性的悔过表现。
我们认可比赛加时环节充斥着紧张与变数,尽管这无法成为不当行为的托辞,但事件发生之际,恰是比赛最为胶着的时刻。
事件发生后,这名球员于个人社交平台展现出诚挚的悔意,面向裁判公开致歉,力求弥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以下是润色改写后的内容:
如下所示为所附的帖子内容(包含英文和西班牙语翻译,但未注明具体的发布时间)。
对于我昨晚的举动,实在没有任何托辞可言。我满心愧疚,深感自责。下半场我们的表现相当出色。然而在比赛进行到第111分钟时,我已无力为球队再做贡献,并且在终场哨声响起之前犯下了一个失误。在此,我再次向裁判以及所有因我昨晚表现而感到失望的人们致以诚挚的歉意。
俱乐部因此恳请在裁判报告内容以及对吕迪格红牌的判罚中,将其悔过情节纳入考量。
第三条:
正如前文所述,第27.3条明确:除存在明显的事实性错误外,裁判对于与比赛相关事实的判定具有终局效力。
鉴于俱乐部未对裁判报告内容提出质疑,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报告中所描述的投掷行为及后续情形,应被认定为真实且无可争议。
第四条:
吕迪格朝着裁判所在方向投掷物品,且在被红牌罚下后展现出带有攻击性的态度。尽管他并未实施实质性的攻击举动,但此举已然构成了对裁判的轻度暴力行为。
此行为符合纪律守则第101条中所界定的对裁判的轻度暴力行为,将面临4至12场的停赛处罚。
第五条:
在处罚程度方面,皇马依据第10.a条所提及的减轻情形——自发性悔过。
然而,体育纪律机构始终强调,悔过需具备即时性与直接性,其宗旨在于消除所造成的伤害或是安抚受害者。举例来说:
根据CEDD第15/2003 - bis号裁定,悔过需即刻、直接,且以修复伤害或抚慰受害方为目的。
根据CEDD第115/1997号裁定,仅仅向媒体或球迷表达歉意,并不能构成减轻处罚的条件。
2022年第161号、2023年第105号等近期案例,同样着重强调了这一标准。
2025年2月21日,足协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再度予以重申:
减轻处罚的情形需满足以下条件:悔过应在行为发生后即刻或短时间内予以表达,其自发性体现在并非事后出于策略考量的公关言论,而是一种即时且自然的反应。
在吕迪格的相关案件里,他仅仅于社交平台发布了缺少时间戳的评论,从时间维度来看显著滞后,难以被视作即时且自然的反应。所以,并不构成自发性悔过。
然而,依据第12条规定,此行为虽不构成减轻处罚情节,但在考量处罚幅度时,仍可将其作为相关因素之一(比如是否系首次实施、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等)。
鉴于无减轻或加重情形,纪律机构将在最低处罚(禁赛4场)与最高处罚(禁赛12场)区间内,综合考量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个人所负职责等因素,裁定最终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